彭宇案始末(彭宇案始末)
xj 2023-08-16
南京的,扶了个碰瓷的老太,结果被讹上了,告上了法院,败诉,其中有一个理由:如果不是他撞的老太,扶她不符合逻辑。。。。。。。背景,姐姐滴给彭宇做笔录的据说是老太家儿子去TNND
如何看待男生踹伤猥亵男子被拘留?如何看待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?我毫不隐瞒个人的观点说,这又是一个让善良流沮、让勇敢受伤、让大众如哽在喉的案例。
湖南永州某商场,17岁的女孩李某遭到52岁的雷某袭胸,同行的18岁男生胡某现场与雷某发生争执,并将雷某扭送到监控室查看监控,雷某却借机逃,胡某随之追赶,在此过程中,胡某一脚将胡某踹倒、使之倒地受伤。
案情简单、过程明了且有监控为证。谁是善良正义?谁是下流罪错?我相信这也是一目了然的。
然而,警方的初处理结果却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:猥亵者只赔偿女生300元,而阻止猥亵者逃跑的男生却被要求赔偿20万元、并被以“故意伤害罪”刑事拘留!男孩父亲为之痛哭发声:都怪我,早知如此砸锅卖铁也给猥亵男20万!
写到此处,我不由感不解和无奈,法律是惩恶扬善、扶危济困的工具,是 社会 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而此案的法律运用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与之背道而驰!雷某猥亵在先,违法在先、逃跑在先,他是此案的原凶、祸首,男生胡某是与之斗争的一方,是正义勇敢的一方,虽有过失和不当,却于“故意伤害”有本质区别,怎能“刑事拘留”?这在 社会 公众的内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?让“见义勇为”情何以堪?
社会 需要温度,人心需要温暖,而 社会 主义法制需要执法者的凛然正气和责任担当!
男生被拘留,其实是因为猥亵男被踢伤住院后,竟然索赔20万元,男生家庭拒绝赔偿。结果派出所民警调解不成,才对18岁男生胡林(化名)下达了刑事《拘留通知书》。
而胡林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,表示很后悔没有砸锅卖铁给这个无赖猥亵男20万元。因为胡林才18岁,这次的刑拘很可能留下案底,影响孩子的前途。
回顾案件始末,男生胡林的动机应该是“见义勇为”
这个事件发生在湖南永州的一个商场里,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下午。当时胡林和女同学李爱正在逛商场,结果52岁的雷某某故意上前, 用手肘触碰李爱的胸部 。接着,胡林就去找猥亵男雷某某理论,两人各执一词,闹到了保安室。
在保安室调监控后,发现雷某某的确是 故意猥亵 ,而且在之前还猥亵另外一名女孩子。他眼看不好,就要逃跑,而胡林 手上有伤 ,只能用脚踢他阻止逃跑。
当天,警方介入调查, 雷某某承认猥亵行为,并赔偿300元给女生李爱 。
没过几天, 雷某某住院 ,民警打电话给男生胡林一家人,要求两人进行调解。最开始,胡林家 垫付了1万元手术费 给雷某某,后来雷某某要求 20万元赔偿, 胡林家拒绝。
一个月后,8月21日,当地警方对18岁男生胡林下达了 刑事《拘留通知书》 ,并羁押在看守所。
从整个案件的要素来看, 雷某某的猥亵性质已经被定性 ,毋庸置疑。而胡林用脚踹他阻止逃跑的动机,便应该是 阻止“犯罪分子”逃跑,是见义勇为,而不是警方通报中的“故意伤害”。故意伤害,是私仇;而见义勇为,则是大义。
这个案件的判决,将又一次影响 社会 风气
现在回过头看,2006年的 南京彭宇案,虽然案件性质不严重,但可谓影响深远 。许多年轻人的三观,受到了一次严重的冲击。好心扶老人的道德行为,一时被妖魔化,大多数人表示不敢实施。
社会 的伦理道德环境,是受到了很大影响的。直到现在,谈及帮助“老人”这件事,大多人数第一反应就是怕被讹。
而这次18岁男生胡林见义勇为一事也是如此。如果公检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有什么失误,将会造成不好的 社会 舆论和导向。我们的 社会 道德环境,可能又将遭到一次破坏。
并且,按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抓捕、扭送现行犯也是任何公民的权利。
如果胡林最终被判刑,姑且不论法律上是否有问题,仅对国民的道德建设而言,又是一次重击。
试问,如果以后再发生这种事情,想到湖南胡林案的后果,还有谁会挺身而出,帮助他人,阻止犯罪?我们民族传统美德中的“见义勇为”,也得重新定义了。
希望湖南的公检法,能在秉公执法的基础上,注意方式方法,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。
另外,无论最后结果如何,我都想说:“ 胡林,你是好样的。你的这份经历,不应该成为你的污点,而是你的勋章。”
老孙认为,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:现实生活中,做好人好事为什么让人这个困惑?
这种阻止行为,即使做得“过伙”了一点,从道义上绝对是正确的,应该受到褒奖。然而,怎么就成了“故意伤害呢?”猥亵者多次去顶少女的胸部就不是故意?这一下使我心中的道德标准模糊,正义的天标准失衡,甚至颠覆了我对“惩恶扬善”的认知。
这件事中男生揣伤猥亵男要赔20万,还被拘留。看来这个猥亵男是个生性无赖,缺失道德底线的大坏蛋,应当追究他的法律责任,否则,正气难张,民心难服!
我认为:应该重新调查这个案件,尽快解除对男生的刑拘,将猥亵男绳之以法!
为何事情过了两个多月了才对胡某刑事拘留?
事情的起因发生在2020年6月1日,当时湖南永州18岁的胡某和17岁的李某(女性)在逛商场,52岁的雷某趁其不注意对李某突然袭胸,18岁的胡某准备制止咸猪手,一路追赶,52岁的雷某跑不过18岁的年轻人,终于在商场外的停车场将雷某拦截,为阻止逃跑,胡某上前踹了一脚,但是前两脚都没有命中,第三脚将其踢到,之后都被带到派出所,雷某赔偿被猥亵的李某300元用来支付打车和检查身体,并签了协议,以后互不追责,按理说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,那后来发生了什么呢?
6月6日当地派出所民警给胡某打电话,说雷某正在住院(本来是要对雷某做行政拘留处罚的,按照猥亵罪),过了4天胡某父亲给雷某交了1万元的手术费,过了1个多月,也就是7月14日当地派出所要求胡某和雷某来所里接受调查,请大家记住是调查,结果雷某索要20万赔偿,胡某父亲没有答应,最后又调解失败。
到了8月21日当地警方向胡某下达了刑事《拘留通知书》,目前胡某已在派出所,昨天胡某父亲在网络上公开举报,媒体们也都介入进来,一时间众说纷纷。
主要是一开始据胡某父亲说雷某的伤情报告是轻伤,最后的司法鉴定是: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,右肱骨粗隆间粉粹骨折,两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,电影里看过佛山无影脚的威力,但是18岁的男孩一脚踢的威力有这大吗?从6月1日到8月24日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,相信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。
我看了案情通报,里面的内容没有体现对猥亵男子的处罚,以及没有体现胡某是在阻止其逃跑过程中踢伤雷某的。这两点从法律角度很重要,相关律师也说到,胡某的行为属于依法扭送的行为,即使胡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,也不影响胡某的见义勇为的定论。
我相信永州的检察机关会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,现在经常看到在公交、地铁上有猥亵行为和偷拍行为, 社会 需要有人站出来去制止,维护正义需要每一个人,只要这样,我们的出行才会更安全,同时应该严厉打击那些讹人的、碰瓷的、偷窥的、咸猪手的不良行为。
古有联名上书请罪的壮举,今天需要大家把我顶上去,呼吁更多的人去伸张正义。
这件事让人的心里觉得心里憋的慌。见义勇为的棒小伙拘留,猥亵男却逍遥过市还想讹诈二十万的受伤赔偿。“好人倒霉,坏人有理”,这完全和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和观念不符。
近日湖南永州一商场内一名52岁男子雷某胸袭17岁少女,女孩同行的小伙18岁的胡某,为了阻止猥亵男逃跑时候踹了对方,雷某摔倒。公安机关介入,双方协议赔偿女孩儿300元检查费和交通费,以后互不追责。雷某也没有因为他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。没想到过了五天以后,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。猥琐男雷某称那天被踢后骨折,要做手术。胡某的父母给了雷某交了1万元手术费,雷某不满意,居然索赔20万。胡某家里拿不出,也没有同意。警方以‘故意伤害罪’把胡某拘留在看守所。
小伙儿胡耒见义勇为的行为给自己惹下了祸端。阻止犯罪行为,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,应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啊!!雷某受伤属于意外情况,而且也是只踢了一脚,怎能被认定故意伤害?雷某还狮子大张口,要求赔偿20万。而他所后来被公安机关认定的猥亵罪至今仍未被处理。
小伙儿胡某的遭遇很是让人心寒。还有“女孩儿扶跌倒大娘反被讹诈”、“为救他人被淹身亡,被救者却不理不问”等等,以及这次胡某事件,不禁让人觉得做好事的人落不到好下场,同时也告诫自己和家人“千万不要去做好事,各扫门前雪就行了”,整个 社会 的风气随之受到严重影响。
国家一直提倡“弘扬正气,传播正能量”,设立“见义勇为基金”的目的是什么?就是让大家互助互爱,共建一个和谐友爱的 社会 。
愿正义能够得以伸张,罪犯得到正法。不要让善良人受到伤害。我相信法律一定是公正的,一定会给此事一个完美的答案。
人间正道是沧桑!!!
个人认为,这是法与理的分歧,矛盾与冲突所致。
从法律角度来看,猥亵男子见色袭胸,男女二人报警处理。侵害行为终止。三人来到监控室,观看视频,其间猥亵男子想逃跑,男生为阻止三次挥脚猛踹,致对方轻伤。这时公安机关认为,男生的行为针对的是猥亵男子的逃跑所为,与不法侵害无关,应属故事伤害,所以要拘留,还要赔款20万元。
说得简单明白一点,就是男生可以在猥亵男子袭女友胸脯时挥脚踹,不间断踹。一旦停下来。你就不能再踹了,换个地方更不能踹,那是法律不允许的。
从理的角度来看,人们普遍认为,无论是在事发地点,还是在监控室,这是一个连贯过程。男生看见猥亵男子袭胸,肯定气愤不已,但先还是忍住没出脚,报警处理,接着去调查监控,猥亵男子怕丢脸逃跑,男生认为对方是在把自己当泥捏,人一跑,事情已就不了了之了。于是怒从心头起,挥脚踹向猥亵男子。
人们普遍认为,这是这起袭胸案从始至终的连续过程,不应当分割开来看。就像抢劫犯抢银行,当他把钱抢到手,犯罪终止。报警后,抢劫犯提着钱溜走出门,我们难道不可以追出去阻止他吗?
所以说,这世界上,有些事情是合法不合理,也有些事情是合理不合法。最终多是通过与论压力,民心所向来酌情解决的。各位有何高见呢?
(文原创,图片来自网络,侵权联删)
17岁女同学遭52岁男子袭胸,男同学进行阻止致其受伤却遭刑拘,消息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。
女同学的妈妈在网上反馈,女儿遭到袭击后,胸部疼痛难忍,于是拿出手机拨打了110。男子发现报警后拔腿就跑,男同学见状,疾步追上去想要阻止男子逃跑。由于男同学的手臂在5月份受过伤,手臂绑着绷带无法拉住男子, 情急之下踢了该男子一脚,没有想到袭胸男摔倒在商场一楼受伤了,属于轻伤。
随后男同学在家人的陪同下与袭胸男在派出所进行调解,谁知 调解过程中,袭胸男狮子大开口,要价20万元。 家属表示,派出所那边的意思是,如果你们拿钱就能摆平(袭胸男)的话,这个事情我们就不立案了。可能是因为双方调解不成功,男同学在8月21日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。
看到男同学被派出所刑拘,女同学拨打电话给办案民警,民警表示: “袭胸男猥亵的事实已经成立了,但袭胸男的两处轻伤都是男同学造成的,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,确实伤是男同学造成的,男同学不是故意的,难道是无意的吗?” 女同学哭诉,觉得挺对不起他的,他在帮助我的情况下还要去被拘留。
其实类似的案件前段时间也发生过一起,事发地位于江苏南通,5月26日,孙先生开车来到河边洗蚯蚓,回来时发现钱包被偷了。四处查看,发现一骑摩托车的男子看到他时拧油门就跑,孙先生立刻驾车去追赶,在迫使小偷停车的过程中致其撞倒骨折, 孙先生最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取保候审。
针对袭胸男这个案件,我看到有律师表示:
第一点,男同学根本不存在致袭胸男受伤的故意。
第二点,即使男同学存在过失,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,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,但袭胸男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,不应该追究男同学的刑事责任。
我是比较认同这位律师的观点的,男同学不仅无罪,还应当受到表扬。如果警方认定这是故意伤害,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限制公民的防卫权。说严重点,就是会让好人寒心,坏人更嚣张!
事情经过:
6月1日,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(化名)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,同行男同学胡林(化名)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,于8月21日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,目前在看守所,而当事人了解到袭胸男子可能被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。
事情补充(时间线):
6月1日,雷某故意用肘部触碰胸部猥亵,通过调取监控,雷某承认猥亵行为。
6月1日,当天,在女生报警后,与胡同学在监控室盯着雷某,等民警到来。
6月1日,等待中,雷某挣脱逃 跑,胡同学马上追赶,但由于手部受伤(当时打着石膏固定),只得用脚踢踹阻拦,前两脚未能踢中,最后一脚导致雷某摔倒。
6月1日,当天,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,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按手印,雷某赔偿女生 300元(作为检查费与路费)。
注意一个细节:6月1日,雷某摔倒,摔倒后好像并没什么事,在民警到来后走完了调解流程,承认了猥亵事实并签字画押。而且当时也并没有提出因为摔倒导致手臂和腿部疼痛。 但是神奇的事情来了......
6月6日,民警告知胡同学,雷某摔倒后受伤住院,正在永州中医院治疗。
中间隔了好几天,摔倒后还没有大碍的雷某,竟然在受伤后隔了几天手臂和腿粉碎 性骨折了?!
别扯别的,先回答我:
6月1日,雷某猥亵是事实,被挨了一脚摔倒,也是事实。雷某当天接受猥亵并赔偿300元也是事实。雷某交了赔偿回家,也是事实。
6月5日,问题是:时隔四天后,雷某住院了,说是【粉碎性】骨折,报警拘留了见义勇为的男同学。雷某,6月1日是爬回家的吗?
别说从道理上讲不通,从法理上也讲不通,从【病理】上更讲不通。
想想当年的彭y案,影响多少人?谁还敢扶老太太?后来,又出现老太太摔倒,小学生搀扶,被讹诈是小学生绊倒的。幸亏有路过的大学生懂事,调取监控录像,明明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。
前年,花臂男拿刀砍自行车男,反被自行车男夺刀反杀。最后判自行车男正当防卫。
去年,又有女孩反杀闯入她家的菜刀男。
大快人心!今天,这个事件,又给我们泼一盆冷水?
如果不澄清事实,还在拘留男生。
以后,见到有人受害,谁还敢出手相助?
天天鼓励见义勇为,千万不要简单处理。听听群众的呼声。
你让我如何看待?见义勇为,被警方刑事拘留,还要赔偿猥亵男20万补偿金,猥亵男却是无罪释放。这样的结果实在难以让人接受,如果以后发生这样的事情谁还敢见义勇为。这不就是包庇罪犯吗?如果猥亵女人,被打,还可以获得20万赔偿金,那么 社会 不就乱了套?
事件发生在6月1日一个商场,猥亵男用胳膊故意碰了一下艾某胸部,艾某同行的朋友与猥亵发生了争执。同行朋友对猥亵男用拳脚相加,造成了猥亵男两处粉碎性骨折。经过法院判定,造成了一级轻伤。
猥亵男父母将朋友起诉,所求20万赔偿金,陪同朋友没有同意,派出所将朋友因刑事拘留。
受害者父母的知此事,就算砸锅卖铁,也要赔偿,不能让这个朋友在派出所留有案底。
建议能够合理的判决此事件,见义勇为我觉得不该拘留,该拘留是猥亵男。该赔偿的也是猥亵男,猥亵她人,难道没有造成,精神损伤?
首先申明我的观点: 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,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,在永州发生的这件事上,我个人的看法是踹伤猥亵女生的男子的胡某是一个好人,他的做法 既可以算作正当防卫,又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, 希望有关部门经过认真审核之后能够秉公执法,将被关押的胡某某早日释放,把猥亵女孩的雷某某绳之以法。
雷某猥亵女孩的监控录像
公安机关已经认定雷某某的猥亵行为
今年6月1日,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,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,将其踹伤。事后雷某某被行政处罚,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(轻伤)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。
并且在商场查看监控的时候,发现雷某某不止猥亵了一位女生,在此之前他通过袭击胸部的方式还猥亵过另外一个女孩。
所以在报警之后不久,被猥亵的女孩就接到派出所的电话,说雷某某已经承认他有撞女孩胸部这个行为,愿意和解、道歉,所以女孩来到派出所,雷某某在警察的调解下,签了和解书,还赔偿了女孩300元的检查费和车费。
冷水滩公安发布的案情通告
再起波澜,帮助女孩拦截雷某的同学胡某某被拘留
在发生碰撞之后,女孩艾某某又气又痛,所在在商场保安的帮助下,查看到了监控,证实雷某某确实有猥亵的意图,但就在大家观看视频回放的时候,雷某某趁机跑出了监控室,艾某某因为胸部疼痛,没有办法去追,所以胡某某自己追至商场外停车场。
由于胡某某手臂受伤,没有办法用手去阻止雷某某逃离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只能用腿来阻止对方的逃窜,胡某某一共向雷某某踢出三脚,其中前面两脚没有踢到后者, 但是最后一脚踢到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。经司法鉴定: 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、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,上述骨折均为 新鲜骨折 ,两处损伤分别构腿伤一级。
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下达的拘留通知书
雷某某找来的中间人狮子大开口向胡某某索赔20万
伤情鉴定出来之后,6月10日胡某某的父母为雷某某垫付10000元医药费,7月14日两家人在派出所见面,雷某某找来的中间人看起来像个“ 社会 人”,张嘴就管胡某某的父亲 索赔20万 ,胡某某的父亲考虑一来家境一般,20万对于他们来说比较困难,二来他认为儿子是在见义勇为,所以对于高额的索赔并不认同。
该要求遭拒之后,8月21日,儿子胡某某被刑事拘留。
随风结语:目前警方不认同胡某某见义勇为的认定, 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、 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,制止不法行为类的见义勇为, 一般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。本案之中,雷某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终止,所以胡某某的行为不是阻止猥亵,而是阻止雷某某逃跑胡某某的行为更类似法学理论上的 自助行为 。
随风并非法律专业人士,不过我想问的是监狱里面的罪犯逃狱的整个过程算不算是违法行为?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在跑路的过程中算不算是违法行为?如果这些都是违法的话,那么警方已经认定的雷某某的逃跑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?公民有没有协助警方捉捕的义务?搞清楚这些,本案其实就已经非常明了了。
[img]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后猝死案二审判了,你知道这件事情的始末吗?这件事情的经过更偏向于老人家属想要超市赔钱,但于情于理,超市都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了。
事件始末
3月25号,发生在江苏省的一个案件,一位老人想要拿着超市里还未结账的两颗鸡蛋走人,被超市员工拦下,交涉未果,老人突然到底猝死。老人家属认为超市要为老人的死亡负责,要求超市赔付三十八万元,一审驳回家属的要求,维持超市无过错的原判。家属坚定认为是超市员工慢了二十分钟打电话求医导致的,并且老人的死亡和超市员工限制其自由行动有直接关系。法庭认为老人手上带着两个未结账的鸡蛋,超市员工进行询问是必须的,是为了保证超市的正常运营,制止不当行为,且双方并没有过激的行为。所以不应该是超市员工承担老人死亡的责任,二审维持原判。
老人的行为合理吗?
老人的行为肯定是不合理的,在超市里拿着两个未结账的鸡蛋走出去,肯定会被拦截的。老人的不合理行为原因是什么在此不做探究,毕竟在“彭宇案”的影响下,老人们的信誉大受影响,在超市里拿着两个未付钱的鸡蛋,肯定会受到超市员工的询问,这是正常的,是超市员工尽责任的表现。法不责老在当今社会里已经不适用了,如何规范老年人的行为对警方来说也是一个难题,但是要解决难题,而不是和稀泥。
家属行为
家属的行为基本上是为老人死亡找“受害者”,并且想从超市身上赚一笔钱。这种行为在信任缺失的今天非常常见,基本可以判断为家属想要讹诈超市一笔钱,好在如今的法官不是当年的法官,依据法律判了这次案件,也算还超市一个合理结局。我想说,在今天的中国这种行为非常常见,是很不好的影响,一定要予以杜绝。
从马粪案到彭宇案近日读《薛兆丰经济学讲义》,其第2讲,举了个马粪案的例子,颇有些意味,右录如下:
100多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:马粪争夺案(Thomas Haslem. William A. Lockwood, 1871).
我认为,无论是经济学角度,还是法学角度,同样都是值得深思和探讨。
这是百年前的国外案例,我们举个近的,不但时间近,而且近在南京。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彭宇案。
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的早晨,64岁的退休老太太徐寿兰蹒跚着步伐,在南京水西广场公交站附近努力奔跑着,她的目标是一辆刚停靠的人数极少的公交车。
就在徐寿兰奔向公交车的时候,后面一辆公交车上正好有一位小伙子在下来,小伙子名叫彭宇,26岁。一个往公交车跑,一个下车,不经意的碰撞发生在了两人中间。一开始彭宇并没有觉得有什么,走了几步才发现自己好像撞人了,回头一看徐寿兰已经摔倒在地。
彭宇是个有责任感的青年,他立刻将徐寿兰扶起,看到徐寿兰一直不停喊疼后,他还好心将徐寿兰送到了医院,并且垫付了200元钱,没想到这竟成了自己噩梦的开始。
徐寿兰被送到医院后,她的孩子们也立刻赶到,经医院检查发现徐寿兰因碰撞导致了骨折,再加上老人年纪大了,一骨折各种毛病也都跟着冒了上来,因此在医院住了不少时间,花了很大一笔医药费。在徐寿兰以及她的家人看来,徐寿兰之所以会遭这些罪,家里之所以花了那么多钱,都是因为彭宇那一撞,因此一纸诉状将彭宇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在内共计13万余元。
面对如此高额的赔款,彭宇自然是不服气,因此双方站上了法庭,也因此有了闻名全国的“彭宇案”。
在大众的固有认知中,彭宇案的始末就是好心青年彭宇路上付了个老太太,结果被老太太“讹”上了,也因此引发了社会惶恐,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,大家对于做好事都心有余悸。
在本案中,彭宇其实是与徐寿兰有所碰撞的,这点在和解撤诉后彭宇也承认了,徐寿兰正是因为跟自己相撞才摔倒的。所以说白了,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,双方都不存在什么故意过错,只是阴差阳错导致了老太太摔倒,再加上老太太身体缘故才造成了医药费的问题。
但是,在开庭时法官的确对于双方相撞的一些情形加入了个人主观判断,其中就包括那个“你要是没撞她,为什么会扶她”,在旁听媒体的添油加醋下,社会舆论逐渐偏向是彭宇“做好事”被陷害。
本案从法律事实层面看,没什么大问题,问题在于法官主观臆断的一句话,导致世人深陷“扶”还是“不扶”的两难困境,可谓“流毒至深”。
这个道理,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早就明白,比如二千多年前的“子贡赎人”的故事。这个故事的记载出自《吕氏春秋·先识览·察微篇》。其文曰:
大意是说:鲁国有一条法律,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,如果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,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。有一次,孔子的弟子子贡(端木赐)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,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。孔子知道后说:“子贡做错了。从今以后,鲁国人将不会从别国赎回奴仆了。向国家领取补偿金,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;但不领取补偿金,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。”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,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,子路收下了。孔子高兴地说:“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。”孔夫子见微知著,洞察人情,实在是了不起。
以前读《法理学》,其中讲到法的规范作用,有五个方面:
一、指引作用。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,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,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、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,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。
二、评价作用。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、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。
三、教育作用。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,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。
四、预测作用。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,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,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。
五、强制作用。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,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、惩罚违法行为。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。
如此看来,好的判例(法律)不仅仅是囿于法律层面的影响,往往是影响了一个时代的风气。
由此,执法槌(权柄)者,不可不察。
南京的司法办了多少冤案? 首先是彭宇案子影响几年扶老人的问题,其次是南京宝马肇事者被鉴定精神病。目前还没有结果,这是证件事情始末,傻子都知道包庇。
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,地点为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。一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,造成2人死亡、1人受伤,多车受损。肇事者王季进逃逸,警方随后在离事发地点三四百米处,将王季进抓获。初步调查结果,排除王季进酒驾、毒驾嫌疑,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。当时,王季进所驾驶的宝马车通过事发路口时,行驶速度高达195.2公里/小时,同时还存在闯红灯行为。王季进因超速、闯红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现在太需要公开司法,尝试展开网络量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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